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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饶平县浮山镇荔林村原党总支部书记陈振强、原村委会主任陈利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1-26    点击数:53588次

 

【典型案例】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饶平县浮山镇荔林村党总支部书记陈振强和村委会主任陈利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擅自将该村43.96亩集体土地出售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和以出售、出租的形式转让给他人,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144.8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在村财务入账。2020年1月,陈振强、陈利松均被饶平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陈振强和陈利松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谓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牟利”是指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实施以及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层群众对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规划和申请宅基地需要严格的审批,不能任意妄为。如有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本案中,陈振强和陈利松虽有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将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规划为宅基地出售给村民建房,又将部分集体土地以出售、出租形式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且非法获利144.8万元,非法转让的集体土地面积超40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上述案例反映出个别村干部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仍罔顾党纪国法,违规违法管理和使用集体土地,严重啃噬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成员所有,是农村集体“三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利于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三资”管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三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要认真汲取上述案例的教训,不踩“红线”、不碰“底线”,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令行禁止。同时,要增强主动学习意识,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在决策前多咨询上级部门、专业机构、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确保权力安全、有序运行。


【纪法依据】

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