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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潮安区凤塘镇邱厝村山头陈村民小组原组长陈成辉侵占集体资金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1-26    点击数:41586次

 

【典型案例】

潮安区凤塘镇邱厝村山头陈村民小组原组长陈成辉(非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村民小组原副组长陈旭民等人,借村集体工程建设之机虚增工程款,侵占瓜分集体资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陈成辉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2018年3月20日,潮安区监委对陈成辉、陈旭民的严重违法问题予以查处,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成辉犯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其他村民小组干部陈旭民、陈锡贤、陈丰炎等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违法犯罪案件。所谓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村民小组长是职务侵占罪中的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成辉在任凤塘镇邱厝村山头陈村民小组组长期间,该村民小组的基建工程都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均由陈成辉找人承包。工程完工后,陈成辉、陈旭民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增工程建设款项,共同侵占瓜分集体资金69974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仅如此,以陈成辉为首的山头陈村民小组成员还胆大妄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召开村民会议后擅自将该村农用地规划成97套住宅用地转让给村民搞非农建设;2011年又将该村15.19亩农用土地私自出租给他人建厂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案例警示】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陈成辉等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敬畏,拿着权力“养肥”自己的口袋,把集体资产当作个人财产,严重损害了党和群众、干部和群众的关系,破坏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作为新形势下的基层党员干部,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强法律学习,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要讲规矩、守纪律,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决守住廉政底线和纪法底线。要加大对农村“三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断探索和完善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