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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饶平县黄冈镇楚巷社区原党支部副书记郑旭夫挪用公款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2-15    点击数:111049次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至11月,饶平县黄冈镇楚巷社区党支部副书记郑旭夫,利用协助黄冈镇政府收缴楚巷社区居民医保费的职务之便,多次将其收缴、保管的医保费存入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挪用其中私存的医保费合计人民币10935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挪用58340元用于投注“时时彩”的网络赌博,剩余私存5101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12月,郑旭夫将上述挪用的资金全额退缴给楚巷社区。2019年11月,郑旭夫被饶平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0年7月,郑旭夫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案件。所谓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是指行为人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务,或虽未获得该身份却经过聘用、聘任等方式获得一定的职务,因而享有的特定职权。

本案中,郑旭夫作为楚巷社区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协助黄冈镇政府收缴楚巷社区居民医保费,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郑旭夫利用其协助镇政府代收楚巷社区居民医保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其经手的医保费归个人使用,并将挪用的部分医保费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影响恶劣,应受到党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发展环境,影响一个地方的民风。基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坚守底线,做到干干净净做人、勤勤恳恳做事。郑旭夫的案件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在利益诱惑面前,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逐渐陷入违纪违法犯罪的泥潭中,最终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基层党员干部所做的事,必须符合党章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严守政治纪律,用实际行动践行好“两个维护”。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切忌贪图小利、因小失大,做到“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

【纪法依据】

①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