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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原出纳员梁伟雄非法侵占村地租款典型案例
来源:潮州市纪委监委    作者:潮邑清风    发布时间:2020-12-17    点击数:116007次

【典型案例】

梁伟雄,湘桥区意溪镇中津村原出纳员。梁伟雄在任意溪镇中津村出纳员期间,于2014年1月收取了梁某荣、刘某槐等10名企业主向村委会缴交的地租款和道路维修款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并向企业主等人分别开具了村委会的收据。梁伟雄没有将该笔款项记入村委会账务,而是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销。2019年10月,湘桥区纪委给予梁伟雄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1月,湘桥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梁伟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职务侵占的违纪违法案件。所谓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会计、出纳等人员利用职务侵吞集体财产,以职务侵占论处。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利;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本案中,梁伟雄作为村委会的出纳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将村的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严重侵害了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造成恶劣影响,依纪依法应追究其党纪和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农村干部工作在最基层,直接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大部分农村干部兢兢业业,勤勉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也有个别像梁伟雄这样,纪法意识淡薄,“私”字当头,向群众利益和集体利益伸出了“黑手”,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此外,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善、资金监管缺位等问题,也是滋生一系列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

梁伟雄违纪违法案件,警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农村财务资金的安全运行,通过强化一系列举措,一体推进“三不”机制。首先,要坚决严厉打击,增强“不敢腐”的震慑。对于发生在农村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坚持“零容忍”打击。同时,发挥“村级巡察”主动出击、精准打击、大力整治的作用,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其次,要健全完善制度,构建“不能腐”监督机制。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细化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规范,制定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后续跟踪监督制度。切实有效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村的经济管理、财务开支等事项,接受村民监督,逐步构建“不能腐”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抓好预防工作。再次,要加强纪法教育,筑牢“不想腐”思想防线。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纪法依据】

①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